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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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加快推进中国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着力打造教育学科高质量发展的国家引导体系,强化教育科学研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总结2021年至2024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以多元分类评价为抓手,通过开展评奖工作,全面检阅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取得的丰硕成果,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创新,提升教育科研成果质量,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国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参评成果的时间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时间须在上述范围内。

第三条 凡已在上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原则上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本届“教育科学研究”专区设立下列奖项: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普及读物奖、青年成果奖。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读物奖和青年成果奖不分等级。

第六条 本届“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的奖励名额为190项。各研究领域奖励名额依据国家教育发展战略和学科发展需要,并结合其申报数占比分配。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教育科学研究”专区评奖工作,有关成员进入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

第八条 评审专家主要由国内教育科学研究领域政治方向坚定、学术造诣高、实践经验丰富、学风优良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推荐拟奖励成果。

第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规办)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全规办受理二级管理单位的集中申报、审核和推荐,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二级管理单位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教育部直属单位等的科研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教育局。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受理地方高校、地方教育科研院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等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专区评奖首次面向香港、澳门地区开放,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专区评奖采取限额申报,申报名额1500项左右。二级管理单位的具体申报名额经综合测算后确定,详见全规办官方网站评奖申报系统。

第十三条 二级管理单位须按照限额指标组织本行政区域和单位的推荐,切实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科学合理分配申报名额。推荐材料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或公示异议尚未完成核查处理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全规办组织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全规办对各二级管理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依据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向各二级管理单位反馈,由各单位公示并核查,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全规办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评审表》,附成果和佐证材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评审表中作者顺序应与成果实际署名顺序一致。

第十六条 专区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者资格:

(1)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单位、教育科研院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等机构并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可申报。

(2)在申报学校/单位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在没有人事关系异议的情况下,成果发表时署名标注兼职学校/单位的,可从兼职学校/单位申报。二级管理单位须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兼职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学校/单位同意申报函和兼职学校/单位的工作证明。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第一署名人或通讯作者。合作成果在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未作为申报者申报其他成果且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可由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以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但获奖后奖励证书中的排名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

(4)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专区评奖申报时限内首次公开出版、发表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可以申报。其独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5)每位申报者限申报一项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第一署名人为同一人的多项成果,不得由不同申报者分别申报。

(6)青年成果奖的成果形式包含著作、论文、咨询服务报告、普及读物,申报者应为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并在成果出版、发表或被采纳时年龄不超过40岁(以身份证件为准),女性申报者可相应放宽2年,不超过42岁。

2.参评成果要求:

(1)著作类成果形式包含专著、编著、译著(外译中)、工具书、古籍整理等。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个人学术文集,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50%的,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论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2)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

(3)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时间须在专区申报时限内。原则上应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采纳或批示证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4)普及读物奖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应提交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5)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摘要。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中文翻译;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中文摘要。

第十七条 下列成果的申报不予受理:

1.存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问题的成果。

2.成果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受到惩处的。

3.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4.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特别是涉密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

5.教材和教辅。

6.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

 

第六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先进性、时代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科学解释和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体现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最高水平,重视奖励有组织科研、基础研究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基本条件如下:

政治标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

学术价值: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学风端正,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应用价值:所提出新观点、新思想、新方法,在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真实情况,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被党政部门充分吸收采纳;独创的教育教学思想在较大范围内长期实验推广,在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第十九条 各奖项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重大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突破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深远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选题具有重要意义,成果有重要创新,具有重要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等奖:选题具有较大意义,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第二十条 普及读物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教育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二十一条 青年成果奖成果应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在所研究的领域内有明显创新和突破,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公平公正。实行“四统一、两单独”机制,即教育部统一通知、统一审定、统一公布、统一颁奖;全规办组织单独评审、单独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专区评审工作原则上依据教育研究领域分设若干评审组进行。各评审组评出的各类、各等级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独立评审,自行推荐获奖成果及其等级。全规办依据推荐的奖励成果和奖励等级形成奖励成果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 奖励成果建议名单由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审定,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正式公布。

 

第八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科学研究”专区奖励成果名单在全规办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成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全规办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需符合以下条件:

1.以实名方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相关机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提供翔实可资调查取证的材料。

3.以下异议不予受理:

(1)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

(2)对奖励成果等级的异议。

(3)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

第二十八条 全规办对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对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对异议成立的,取消成果获奖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其奖励。

 

第九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全规办工作人员、二级管理单位、申报学校/单位、申报者都要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条 评奖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1.申报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2.评审专家如发现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成果进入评审,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他人存在类似情形,也应提出回避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评奖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1.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透露有关评审的任何信息。

2.全规办成员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评审专家和评审情况信息。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不得接受申报者及相关人员的请托;申报者及单位不得“跑奖”“要奖”;全规办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评审期间不接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为评审事项来访。

 

第十章 获奖结果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结果由教育部予以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国防军事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其评审结果由全规办纳入奖励成果建议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科学研究”专区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全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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